时间:2024-11-1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依法妥善处置犬只留检所收容的无主犬、流浪犬和弃养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部分居民领养犬只的需求,根据《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农业局决定对秦皇岛市犬只留检所收容的部分犬只交由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进行领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领养条件
根据《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养犬人是犬只的法定责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所养犬只饲养、管理的义务,并承担因养犬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居民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证件和稳定住所(饲养地),且领养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未饲养犬只。
领养流程
1.领养人登录市公安局官方门户网站(网址:www.qhdsgaj.gov.cn)或者微信公众号(秦皇岛公安)了解被领养犬只相关情况,确定拟领养犬只编号;
2.工作日拨打市公安局电话(3950940)进行确认(如果多人选择了同一犬只,以先打电话确认为准);
3.电话确认后登录市公安局官方门户网站(网址:www.qhdsgaj.gov.cn)填写《领养犬只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qhdsyqb@163.com;
4.领养人等候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办理犬只领养相关手续,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再次领养将重新履行领养流程。
注意事项
1.每户限领养一只;
2.领养人不得虐待、遗弃,不得买卖、转赠所领养的犬只,领养人在领养期间放弃饲养的,应当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将犬只送到指定地点;
3.领养人在领养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4.领养人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公安机关将对被领养的犬只实施跟踪监督管理,领养人须主动配合。
6.本次领养活动截止2018年8月31日。
《领养犬只申请表》和“犬只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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